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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8 18:56:27 股吧网页版
利树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8


公告编号:2024-030
证券代码:833300 证券简称:利树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9 月 18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9 月 13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诸建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

陈时升 董监高 董事、总经理

虞华仙 董监高 董事、财务总监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公告编号:2024-030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利树股份未在 2022 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法律规定报送并公告 2022 年年度报告。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利树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诸建华作为时任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在董事会秘书温某丽请假期间负责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其未能有效组织公司开展 2022 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利树股份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时升作为时任总经理,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其未能有效组织公司开展 2022 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利树股份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虞华仙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其未能有效开展 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利树股份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一、对利树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诸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陈时升、虞华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公告编号:2024-030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公司目前经营困难,现金流紧张,对公司处以 50 万元罚款预计会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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