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1
公告编号:2024-004
证券代码:833308 证券简称:德威股份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河南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4)豫 1002
民初 514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进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中垚
公告编号:2024-004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孙中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赵小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孙中垚的配偶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广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朱栓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孙中垚的母亲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2 月 16 日,被告河南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河南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1450 万
元,借款用途为购镁合金棒,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3 日,借款年利率 9.85%。孙中垚、赵小丹、李广志、朱栓玲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孙中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3750 万股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借款后,公司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 万元及利息、罚息;二、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孙中垚质押给原告的德威股份 3750 万股股权拍卖、变卖的款项在上述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中垚、赵小丹、李广志、朱栓玲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五被告连带承担。
公告编号:2024-004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4)豫 1002
民初 5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二、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孙中垚质押给原告的被告河南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3750 万股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款项在上述第一项债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孙中垚、赵小丹、李广志、朱栓玲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是一家以生产有色金属压延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行业的特殊
性,受国家政策和疫情影响,特别是公司遭遇 2021 年 7 月 20 日河南特大洪水
后,公司财物造成了重大损失,再加上灾后重整恢复生产,导致公司近一年资金处于非常紧张的状态,为确保恢复生产和职工生活,从而导致公司出现缓付、滞付银行利息等而产生诉讼案件。若公司控股股东孙中垚质押给原告的公司股份被拍卖、变卖,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变更的风险。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此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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