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14
证券代码:833315 证券简称:ST 石头造 主办券商:中信华南
广州石头造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佛山市南海金联宏利化工有限公司诉贵州石头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石头造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2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江西恒骏物流有限公司诉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广州石头造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9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9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3、代魏诉曾聪民间借贷纠纷案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2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2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1、佛山市南海金联宏利化工有限公司诉贵州石头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石头造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佛山市南海金联宏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炽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龙雪梅、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姓名或名称:贵州石头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石头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曾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姓名或名称:广州石头造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清霞、该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235,000.00 元及利息(以 235,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
65,000.00 元自 2019 年 6 月 1 日开始计算,85,000.00 元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开始
计算,85,000.00 元自 2020 年 6 月 1 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至
起诉日的利息暂定为 5,000.0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 18,000.00元;
(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已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达成调解协议。
由于未及时按调解协议清偿案件涉及款项,公司、贵州石头造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被法院纳入被执行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被纳入被执行人及被出具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1-012)。
2、江西恒骏物流有限公司诉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广州石头造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恒骏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钟延惠、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姓名或名称: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之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清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姓名或名称:广州石头造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清霞、该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依法向原告支付运费共计 801,965.22 元及利息(利息以 801,965.22 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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