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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7 16:59:51 股吧网页版
胜软科技: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7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 00127 号
致: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璐律师、王震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审查。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 年5 月 24日 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与《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3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 15:00。

2024 年 5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41.25%股份的股东徐亚飞书面
提交的《关于调整<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提议函》,并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就上述提案进行了审议,同意取消原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
分派预案的议案》,并将调整后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调整后)》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以及临时议案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9,811,1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811,1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9%。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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