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2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2023〕6 号
关于对马旭东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马旭东,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经查明,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交科、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 年至 2019 年,贵交科通过无关联的第三方重庆惠通路
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侨森建材有限公司为原控股股东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路)提供借款,构成资金占用。2016 年至 2019 年日最高余额分别为28,500,000 元、29,500,000 元、29,500,000 元、18,500,000 元,分
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96%、17.20%、14.29%、8.36 %。
截止 2023 年 4 月,前述资金占用余额为 1,450 万元。
总经理马旭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马旭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贵交科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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