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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19 16:30:33 股吧网页版
贵交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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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0030 号
致: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贵州省交通科学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0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
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的
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7 日 15:00 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 15:00。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治理规则》、《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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