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3
证券代码:833341 证券简称:贵交科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0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1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出具
(2023)黔 01 民终 6721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公司胜诉。本判决为
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科海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国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何立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北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祥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传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郝祥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金元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影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金元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赞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8、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贵州智行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祥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科海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海公司”) 诉贵州北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阳公司”)、张传山、何立民、郝祥梅、 贵州金元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金元宝”)、浙江金元宝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元宝”)、第三人贵州智行通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智行公司”)股权转让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8 年 9 月 20 日,原告
科海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即被告北阳公司、何立民、张传山、丙方即第三人智 行公司签订《贵州智行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 协议》), 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智行公司即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含未缴出资
额 42,000,000 元的出资义务)以 20,000,000 元的价格一并转让给乙方即三被
告。被告张传山、何立民、北阳公司仅支付了 4,000,000 元,剩余 16,000,000 元
至今未付,违反了合同约定。
一审法院判定:
一、被告张传山、贵州北阳科技有限公司、何立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贵州科海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股权转让款 16,000,000 元
及违约金(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的违约金为 500,000 元,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以欠付的股权转让款16,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 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郝祥梅对被告张传山的上述债务向原告贵州科海新技术发展有限 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被告方违反合同约定,且经原告发函催收后仍拒不支付。
(四)反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上诉人何立民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 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请求依法判决本案一审诉讼费用和保全 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3 年 3 月 25 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黔 0115 民初
17447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定公司胜诉。
(二)二审情况
2024 年 6 月 6 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黔 01 民终
6721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公司胜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再审情况
无。
(四)执行情况
尚未执行。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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