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8
证券代码:833356 证券简称:瑞虹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瑞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瑞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瑞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瑞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
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可以对现金分红的具
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作出具体规定,保障股东的分红权。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八条 利润分配原则: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十条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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