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8
证券代码:833356 证券简称:瑞虹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瑞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瑞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规范浙江瑞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
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
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
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 4 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
人担保的行为。
第 5 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
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 6 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7 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 8 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 9 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 10 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3)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 与债权相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5)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有);
(6) 企业征信报告;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的说明;
(7) 其他重要资料。
第 11 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 12 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 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
政策的;
(2)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3)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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