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5-18 19:23:09 股吧网页版
瑞虹股份: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8


儒毅律师事务所

Confuway Law Firm

关于浙江瑞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潮王路 225 号红石中央大厦 506 室

电话:0571-8837 1688

传真:0571-8837 1699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瑞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儒律法[2023]025 号

致:浙江瑞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儒毅”或“本所”)接受浙江瑞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瑞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二)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及备查文件目录等。

(三)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在长兴县林城镇工业集中区瑞虹路一号公司
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李明勇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公司出具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签名及其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5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三)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6、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2、审议通过《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3、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