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9
中信建投
关于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信建投作为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关注公司情况,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生产经营 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否
2 信息披露 未在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存在被终止 否
挂牌风险
3 其他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风险事项 1
2022 年 1 月 18 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2022)沪 03 破申 22
号债务人异议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公 告
(2022)沪 03 破申 22 号
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天赞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你公司破产清算,现已立案。本院定于 2022 年 01月 26 日上午 11:00 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就该案组织谈话,现通知你公司按时到庭参加。你单位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在公告后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的,本院将依法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你
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2、风险事项 2
因 ST 利隆连续两年未足额缴纳督导费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ST 利隆主办券商中信建投单方解
除与 ST 利隆的持续督导协议。2021 年 8 月 10 日,全国股转公司向主办券商出
具了《关于对中信建投和 ST 利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中信建投与
ST 利隆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自无异议函生效之日(即 2021 年 8 月 12 日)起解
除。公司与中信建投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ST 利隆未能在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ST 利隆未能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含)前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
已于 2020 年 5 月 6 日起被停牌。截至目前,公司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后续定
期报告,未能及时披露公司股票有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ST 利隆未
能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含)前与其他券商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公司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根据该公告内容所示,公司有可能进入破产清算流程,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风险。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ST 利隆未能在 2021 年 11 月 12 日前(含该日)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
导协议,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风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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