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0
中信建投
关于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信建投作为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关注公司情况,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生产经营 (被)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否
2 信息披露 未在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存在被终止 否
挂牌风险
3 其他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风险事项 1
2022 年 1 月 18 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2022)沪 03 破申 22
号债务人异议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公 告
(2022)沪 03 破申 22 号
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天赞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你公司破产清算,现已立案。本院定于 2022 年 01月 26 日上午 11:00 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就该案组织谈话,现通知你公司按时到庭参加。你单位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在公告后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的,本院将依法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你
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管理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2、风险事项 2
根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提供提料
并经网络查询,2022 年 3 月 26 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沪 03
破 56 号,公告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裁定受理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上
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2 年 5 月 23 日前,向上海利隆新媒
体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40楼,联系人:陈庆,联系方式:18249972024、 021-62496040*35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2 年 6 月 2 日下午 14:00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形式为
网络会议(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