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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1-17 15:47:38 股吧网页版
摘牌利隆:关于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陈向衡收到关于对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陈向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1-17



公告编号:2023-008

证券代码:833366 证券简称:摘牌利隆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实际

控制人陈向衡收到《关于对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陈向衡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305 号);《关于对陈向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306 号)

收到日期:2023 年 1 月 13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12 月 16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限公司

陈向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任公司董事长

公告编号:2023-008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存在虚增收入、利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陈向衡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对上述虚增收入、利润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根据《关于对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305 号);《关于对陈向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306 号)内容所示,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1、上海利隆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①虚增收入、利润

2015 年至 2017 年,公司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向衡控制的上海点屏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亮屏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旅通(上海)商用车销售着限公司、箱子客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主体,虚构销售集续箱酒店收入分别为 4,522 万元、4,684 万元、7,401 万元,占各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7.76%、26.75%、35%;虚增利润分别为 3,705 万元、1,660 万元、1,971 万元,占各年度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0.11%、25.69%、29.8%。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公司向光大银行借款 8,500 万元并受托支付给新休旅(上海)房

车销售有限公司,占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6.44%。新休旅(上海)房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向衡控制的企业,上述交易无真实交易背景,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时任董事长,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向衡

①虚增收入、利润

2015 年至 2017 年,公司通过其实际控制人陈向衡控制的上海点屏投资管理

公告编号:2023-008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亮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旅通(上海)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箱子客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主体,虚构销售集装箱桔店收入分别为 4,522 万元、4,684 万元、7,401 万元,占各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7.76%、26.75%、35%;虚增利润分别为 3,705 万元、1,660 万元、1,971万元,占各年度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0.11%、25.69%、29.8%。。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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