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7
公告编号:2023-015
证券代码:833374 证券简称:东方股份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检查本次会议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于公司《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本次预计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需要,有助于日常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且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公告编号:2023-015
二、对于公司《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勤勉尽责的履行审计职责并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本次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三、对于公司《关于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系 2007 年 5 月创立的合伙制律
师事务所,由一批具有法学硕士、学士,工科学士等学位的中青年律师组成的专业律师服务团队。在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日常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催收银行债权、信贷风险控制等方面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位居衢州律师行业前列。
公司拟续聘天赞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国柳、宋婷、邹峻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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