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公司治
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的核查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关于开展挂牌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的通知》、《挂牌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监管速递(一)》等相关要求,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对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股份” 或“公司”)2022 年度的公司治理及规范活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内容如下:
一、东方股份内部制度建设、机构设置、董监高任职履职、决策程序运行、治理约束机制相关情况
(一) 内部制度建设
东方股份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完善了公司章程,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印鉴管理制度、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 机构设置
东方股份公司董事会共 9 人,独立董事 3 人,其中会计专
业独立董事 1 人。公司监事会共 3 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 4 人,其中 1 人担任董事。
2022 年度东方股份不存在下述情形:1.公司董事会中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事项;2.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3.公司董事会到期未及时换届的情况;4.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5.公司监事会到期未及时换届的情况。
东方股份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或配置相关人员。
(三)董监高任职履职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东方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履职情况如下:
1.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3.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4.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为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的情形。
5.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提名时不存在: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最近三年
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6.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兼任监事的情形。
7.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8. 公司聘请董事会秘书。
9. 公司不存在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具有亲属关系
(不限于近亲属)的情形。
10. 董事长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具有亲属关系。
11. 董事长不兼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
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职务。
12. 总经理不兼任财务负责人、总经理马凌兼任董事会
秘书。
13. 公司财务负责人符合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要求。
1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以下情形: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委托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1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投资与挂牌公司经营同
类业务的其他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与公司订立除劳务/聘任合同以外的合同或进行交易的情形。
16. 董事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不存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二分之一的情形。
17.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不存在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时间
超过六年的情形,现任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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