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30
公告编号:2021-044
证券代码:833382 证券简称:ST 长江海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3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俞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林善福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吴路琴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善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1-044
俞翼诉林善福、吴路琴、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俞翼与被告林善福、吴路琴系朋友关系。2019 年 4 月 14 日,被告林善
福、吴路琴因结不到工程款导致资金短缺,向原告俞翼借款,表明结到工程款后立即偿还本息,并用购房票据作为借款担保。后原告出借款项 100,000 元,被告
林善福、吴路琴向原告俞翼出具借据。2019 年 6 月 21 日,被告林善福、吴路琴
又向原告借款,原告又再次向被告林善福、吴路琴出借款项 100,000 元,被告林
善福、吴路琴向原告出具借据。6 月 28 日,经双方确认,截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借款本金共计 200,000 元,利息按月息 2%计算为 56,000 元,被告林善福代
表被告吴路琴、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捺印确认。但被告林善福、吴路琴、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
故原告俞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被告林善福、吴路琴、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依法判令被告林善福、吴路琴、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立即连带偿
还借款本金 200,000 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林善福、吴路琴、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立即连带支
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依法判令被告林善福、吴路琴、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本
案诉讼费保全费 2,020 元;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在答辩中称:本案没有借款合同,也没有被告吴路琴和被告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签字和盖章,被告林善福只是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借条内容不是被告林善福书写的。
(六)案件进展情况:
收到(2021)云 0103 民初 3765 号判决书。
公告编号:2021-044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5 月 7 日作
出的(2021)云 0103 民初 3765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林善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俞翼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00 元;
二、被告林善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俞翼支付截止 2020 年 8
月 16 日的利息人民币 60,000 元及自 2020 年 8 月 17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
期利息(以人民币 2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计算);
三、驳回原告俞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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