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30
公告编号:2021-043
证券代码:833382 证券简称:ST 长江海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3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俞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武增、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林善福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吴路琴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善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1-043
俞翼诉林善福、吴路琴、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俞翼与被告林善福、吴路琴系朋友关系。2018 年 6 月 11 日,被告林善福、
吴路琴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俞翼借款 400,000 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 6 个月,月息按 3 分计算,被告林善福、吴路琴、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为共同借款人,后原告俞翼向指定账户汇款。2018 年 10 月 19 日,被告
林善福、吴路琴、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又因资金问题向原告俞翼借款
100,000 元,借期 3 个月,利息按 3 分计算,同时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原告俞翼
将款项转至指定账户。2019 年 1 月 2 日,被告林善福、吴路琴、长江绿海环境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急需支付尚欠材料款等各种开支向原告借款 200,000 元,称收到工程款就一次性还清本息,并且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原告俞翼将款项转至指
定账户。2019 年 4 月 18 日,被告林善福、吴路琴又向原告借款,原告俞翼又再
次向被告林善福、吴路琴出借款项 200,000 元,被告林善福、吴路琴向原告俞翼
出具借据。2020 年 6 月 28 日,经双方确认,截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借款本金
及利息共计 1,201,000 元,但被告林善福、吴路琴、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
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依法判令被告林善福、吴路琴、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立即连带偿
还借款本金 900,000 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林善福、吴路琴、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立即连带支
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依法判令被告林善福、吴路琴、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实
现维权聘请律师的律师费 26,000 元;
四、依法判令被告林善福、吴路琴、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
讼费及保全费 5,000 元。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认可借款本金 700,000 元,后面的 200,000 元是利息,200,000 元借款没
公告编号:2021-043
有实际发生,且 200,000 元款项没有被告吴路琴和被告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签字盖章。原告的计算属于利滚利。
(七)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6 月 21 日下发了(2021)云 0103 民初 3766 号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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