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28
证券代码:833382 证券简称:ST 长江海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2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仁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朝飞、王玉春、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善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云南新序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骆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蒲菡萏、刘婷、云南杰泽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汪日兴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蒲菡萏、刘婷、云南杰泽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云南缇丰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日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岚、章瑞琛、云南杰泽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云南省昆明
海埂体育训练基地中心广场项目,经骆军沟通引荐,2017 年 3 月 6 日,公司与
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欧美公司”)签订《钢结构
分包合同》,约定江苏欧美公司承建该项目工程。至 2017 年 7 月 20 日,该项目
竣工并验收合格,依合同约定,江苏欧美公司已经依据合同履行完毕己方义务,公司应当向江苏欧美公司支付完毕所有的工程款,但截止 2019 年 4 月,公司仅通过骆军、黎怀中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江苏欧美公司工程款 540,000 元。2019年 4 月江苏欧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提交第三人骆军、黎怀中等人出具的《承诺书》涉嫌造假等刑事问题,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起诉。后经移送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处理,遂江苏欧美公司再次起诉。依据被上诉人在(2019)云 0112 民初 1303 号案件的答辩,其与第三人缇丰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口头转包协议,且将工程款支付第三人汪日兴,为查明案件事实故将上述当事人列为第三人(详见公司公告,编号:2020-106)。2020 年 12 月上诉人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 民初 9630 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撤销一审判决并重发回重审。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一审未依法追加违法转包人李才树参加诉讼,遗漏必要当事人,依法应发回重审。依据本案庭审举证,被告及第三人答辩事实,被上诉人长江公司承包涉案云南省昆明海埂体育训练基地中心广场项目后,将工程整体转包给缇丰公司,缇丰公司再次将工程转包给李才树,最后由上诉人进行实施施工。李才树作为违法转包人,属于必要诉讼当事人,应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未依法追加其参与庭审,遗漏必要当事人,程序违法,依法应发回重审。二、一审基础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判决显失公正,依法应发回重审。首先,
一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违规向汪日兴个人拨付工程款的事实进行查明,该款项的支付直接影响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实体请求权,属于基本事实不清。依据被上诉人在云0112民初1303号案件的答辩意见,涉案工程系口头转包给缇丰公司,但提交的证据却显示工程款支付给汪日兴个人,形式上违反建筑法关于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且第三人缇丰公司并不具备钢结构施工资质,该口头分包协议属于违法分包,另,缇丰公司承包工程后又多次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李才树等个人,并未进行实际施工,依法不享有工程款请求权。被上诉人未做任何必要的审查,仅凭汪日兴的请款单,就将工程款全部划拨到汪日兴个人名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汪日兴只是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收取工程款。该行为纯属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的恶意串通、合谋,骗取涉案工程款,严重损害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并未对此进行任何核查,仅凭鉴定意见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让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上诉人丧失工程款的实体请求权,让汪日兴等不劳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