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5
证券代码:833391 证券简称:建成咨询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请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依据《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
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
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在
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
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
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如有)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当执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授权财务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业务,财务部应配备合格的
人员,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熟悉担保业务,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
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
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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