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5
证券代码:833391 证券简称:建成咨询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请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批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将对公司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或者较大影响的而其尚未得知的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以及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管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
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将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批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推荐主办券商,置备于公司住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媒介发布。
本制度所称“推荐主办券商”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管理部门或推荐主办券商。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推荐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夸大、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包括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首先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公布的信息不得早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批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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