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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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91 号
关于对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速达
科技”), 住所地: 河南省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太阳路 1 号。
李复活, 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速达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7 月 31 日, 速达科技为河南速达电动车科技有限公
司( 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复活控制的企业) 向刘少英借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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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万元提供担保, 截至目前担保余额 4810.29 万元, 占公司
最近一年净资产的比重为 26.51%。 上述担保事项发生时速达科
技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后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补充披露。
速达科技违规担保且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违反了《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六条的
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李复活未忠实、 勤勉履责, 督促公司及时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 违反了《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的规定, 对速
达科技的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速达科技、 李复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 等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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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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