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04
公告编号:2022-019
证券代码:833404 证券简称:飞日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南宁飞日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24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24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 125 号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广西供应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广西物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厚华、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南宁飞日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维程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慧华、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熊维程
法定代理人:熊维程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慧华、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告编号:2022-019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7 月 19 日, 原告与被告飞日科技签订《委托采购合作协议》, 原
告按协议约定分多批次从被告飞日科技指定供应商采购基础油后转售给被告飞日科技,但自 2019 年开始,被告飞日科技开始拖欠原告货款, 截至原告提交仲裁起, 被告飞日科技尚拖欠原告货款 3,647,649.04 元。
同时,协议约定被告飞日科技将厂区内原料仓 A1、 A4 罐内的稠化柴油机
油质押给原告作为回款的担保,并签订从合同《质押合同》。此外, 被告熊维程与原告签订《个人连带保证合同》,同样作为《委托采购合作协议》 本案回款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 被告飞日科技向原告支付货款 3,647,649.04 元及逾期付款所产生的资金
占用费 553,713.12 元。
2、 裁定本案律师费由被告飞日科技承担。
3、 裁决原告对被告飞日科技所持有的位于被告厂区内原料仓 A1、 A4 罐
内的稠化柴油机油处置享有优先偿还权。
4、 裁决被告熊维程对上述请求实现后仍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进展情况:
已结清本金和部份利息,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已做出终本裁定。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仲裁委员会在 2020 年 11
月 18 日作出的裁定书仲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1、被申请人一南宁飞日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广西物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3647649. 04 元及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方
法:以本金 3647649.04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8%计算,从 2019 年 7 月 1 日
起计,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扣除被申请人一已经支付的 278543. 41 元);
公告编号:2022-019
2、被申请人一南宁飞日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广西物日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58091 元;
3、申请人广西物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就被申请人一南宁飞日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科园西九路2-5号南宁飞日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料
仓的 A1 罐内稠化柴油机油和 A4 罐内 SJ15W -40 汽油机油的处置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4、被申请人二熊维程对被申请人一南宁飞日润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
第 1.2 项债务在就第 3 项裁决处置款受偿后不能清偿的部分、在 5,000,000 元
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仲裁费 23011 元,由被申请人一、二共同承担(仲裁费用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一、二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针对上述仲裁决定,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已结清本金和部份利息,正在积极与相关方沟通还剩余利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