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5-26 16:21:07 股吧网页版
ST百味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2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及自
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刘杰、严弘、刘洁:

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以公告形式送达《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个交易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方对该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公告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回复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不回复,将视为事先告知书已送达,你方无异议且不申辩。

特此公告。

附件:《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2 年 5 月 26 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022 87

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百味斋、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上述定
期报告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朱俊岭等 5 名董事投同意票,董事王桂春投反对票,参与审议的 6 名董事鉴于会计师事务所对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均无法保证所披露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上述定期报告经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郭建森等 2名监事投同意票,参与审议的 2 名监事均无法保证所披露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弘、时任财务负责人刘洁均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截至目前,上述情况未整改。

ST 百味斋未能做到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
则》)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朱俊岭,时任董事黄兆洪、叶怀宝、梁发平、张体昌、王桂春均无法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任监事郭建森、刘杰均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其主要依赖会计师意见,对年报相关怀疑事项未进行主动调查,未能有效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弘、财务负责人刘洁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其主要依赖会计师意见,对年报相关怀疑事项未进行主动调查,上述责任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对挂牌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第
6.2 条、第 6.3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拟决定:

给予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时任董事长朱俊岭,时任董事黄兆洪、叶怀宝、梁发平、张体昌、王桂春,时任监事郭建森、刘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弘、财务负责人刘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就上述拟采取的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你方应当在收到事先告知书后五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是否接受全国股转公司将实施的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如对将实施的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有异议的,应于五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及能够充分有效证明申辩理由的相关证据。逾期不回复的,我司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2 年 5 月 1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