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C0047 号
致: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刊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的《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刊载在全国股转系统网站的《深圳市穗晶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
3. 贵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刊载在全国股转系统网站的《深圳市穗晶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15日上午 11:00在贵公司大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4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郑汉武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 2024年 5月 10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627,12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0.506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认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监事和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