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18 17:09:19 股吧网页版
八达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8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七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广红律师、吴学嘉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
址为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起止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方法等事项作了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2024 年 7 月 17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6 日 15:00 至 2024 年 7 月
17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没有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38,186,1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63%。

股东出席情况:(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38,186,1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63%;(2)根据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0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的资格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