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20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国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六月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国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作出决议召开。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其内容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投票方式、投票程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 14 时在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
789 号 B 座 606 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金惠志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6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名,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与通讯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就议案进行表决,由大会工作人员进行记票,一名监事、两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监督记票过程,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7 项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公司 2021 年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与会议通知及公告中的拟议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场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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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6)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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