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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7-14 17:24:16 股吧网页版
斯派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斯派力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7-14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斯派力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七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大厦 8 层

电话:(8610)65325588 传真:(8610)65323768

邮编: 100020 网址: http://www.longanlaw.com

致佛山市斯派力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市斯派力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市斯派力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一静律师、詹丽娜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登记证明等相关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披露了《佛
山市斯派力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事项。2020 年 7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15.89%
股份的股东梁伟清先生书面提交的《关于增加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梁伟清先生提议增加临时议案《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广州市斯派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 7 月 2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披露了《佛山市斯派力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梁伟清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全体股东共 28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 13 名,以上人员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86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3,990,000
股的 64.3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股份转让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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