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10
公告编号:2021-055
证券代码:833451 证券简称:璧合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英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苗猛、高姗、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刘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蒙慧西、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三)(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胡碧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胡碧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蒙慧西、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9 月,璧合公司与上海璧碚符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璧碚
公司)、李倩玲等签订《上海璧碚符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天使轮融资及股东协议》
公告编号:2021-055
(以下简称《融资及股东协议》),约定如璧碚公司未兑现业绩承诺条款,璧合公司有权要求其现有股东对投资人进行现金补偿,公司实际控制人对现有股东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之后,璧合公司与刘爽、璧碚公司签订《融资及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了刘爽的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并对违约及赔偿作出约定。
2018 年 3 月 8 日,璧合公司与刘爽、璧碚公司、碚曦(上海)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碚曦公司)等签订《协议书》,约定碚曦公司退出其在璧碚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刘爽承接,同时碚曦公司在融资及股东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刘爽承接。后刘爽、璧碚公司未能达到其在《融资及股东协议》《补充协议》等文件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条款。
2019 年 12 月 23 日,璧合公司与刘爽签订《终止协议》,刘爽承诺于终止协
议签订后三个月内支付璧合公司投资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9599625 元,璧合公司放弃违约金,但被告刘爽逾期未履行协议约定。
近期,璧合公司发现刘爽存在携妻子胡碧莹故意转移资产之嫌,胡碧莹作为刘爽的妻子,应当与刘爽承担连带责任。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刘爽返还璧合公司投资本金 750 万元及利息 209.9625 万元;
2、刘爽支付璧合公司律师费 20 万元;
3、刘爽支付璧合公司违约金 187.5 万元;
4、胡碧莹对刘爽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刘爽、胡碧莹承担本案诉讼费。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刘爽辩称,同意璧合公司诉讼请求,事实确如璧合公司所言,刘爽与胡碧莹离婚也是为了逃避债务,现刘爽无力偿还。
胡碧莹辩称,不同意璧合公司诉讼请求,璧合公司与刘爽串通损害胡碧莹的
合法权利。刘爽与胡碧莹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离婚,之后刘爽未按期支付子女抚
养费,胡碧莹已提起诉讼,现案件已作出生效判决。刘爽已再婚,不存存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之事。刘爽的付款承诺等文件均是在 2019 年签署的,此时双方早已离婚,帮此案与胡碧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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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8 月 30 日作出的
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刘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本
息 9599625 元、违约金 1875000 元、律师费 200000 元;
二、驳回原告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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