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2-24
公告编号:2022-013
证券代码:833451 证券简称:璧合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3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3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英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苗猛、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武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秦雯莉、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美世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武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秦雯莉、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安美盈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炜
(五)(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君威世纪(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2-013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武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秦雯莉、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安美高飞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泽群
(七)(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秦雯莉、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八)(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美微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武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秦雯莉、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5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 1 武剑、被告 2 安美世纪(北京)科技有限
公司 、被告 3 北京安美盈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 4 君威世纪(北京)
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5 北京安美高飞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被告 6 徐磊、被
告 7 安美微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了《安美微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A 轮融资及股东协议》 (以下简称“融资协议”)。2019 年
5 月 29 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 1、被告 7 发送《律师函》,书面要求被告按照
约定回购原告全部股权并返还原告全部投资款,但被告1至被告7至今均未履行。同时,根据融资协议第 7.3.2 条约定,被告 7 应当给原告分配历年累积的、其股权对应的所有未分配的利润之金额,被告 1 至被告 6 承担连带责任。
(十)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 至被告 7 连带返还原告的投资款人民币 2,400 万元,并
支付投资本金的利息(利息以 2,4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5 月 24 日起计
算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 10%计算)。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 至被告 7 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 240 万元。
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 至被告 7 承担本案的担保费(以实际产生为准)。
4)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 至被告 7 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 240 万元。
5)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7 支付原告投资被告 7 期间的公司未分配利润(自 2016
年 5 月 24 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原告投资款日止),被告 1 至被告 6 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以上第 1 项至第 5 项已确定的金额为人民币 2,880 万元。
公告编号:2022-013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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