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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3-02 21:02:21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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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25 号
关于对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
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璧合股份), 住所地: 北
京市怀柔区雁栖湖镇下庄村 417 号 4 层 016 室。
刘竣丰, 男, 1978 年 10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王建, 男, 1981 年 12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璧合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璧合股份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和 2021 年 4 月 14 日收
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璧合股份要求武剑等 7
名主体和刘爽等 2 人返还投资款、 律师费等合计 2,880 万元和
1,167.46 万元,占璧合股份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分别为
21.07%和 41.11%。 璧合股份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和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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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10 日补充披露了《 涉及诉讼公告》。
璧合股份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 违反了《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
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
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刘竣丰、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建未能忠实、 勤勉
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璧合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刘竣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
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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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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