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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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25 号
关于对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
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璧合股份), 住所地: 北
京市怀柔区雁栖湖镇下庄村 417 号 4 层 016 室。
刘竣丰, 男, 1978 年 10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王建, 男, 1981 年 12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璧合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璧合股份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和 2021 年 4 月 14 日收
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璧合股份要求武剑等 7
名主体和刘爽等 2 人返还投资款、 律师费等合计 2,880 万元和
1,167.46 万元,占璧合股份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分别为
21.07%和 41.11%。 璧合股份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和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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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10 日补充披露了《 涉及诉讼公告》。
璧合股份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 违反了《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
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
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刘竣丰、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建未能忠实、 勤勉
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璧合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刘竣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诫你公
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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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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