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0
公告编号:2022-032
证券代码:833451 证券简称:璧合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52 号)
收到日期:2022 年 7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7 月 13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重大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资产重组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2-032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1、重大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1 年 6 月,北京微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耀网络)与北京聚
合创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合创想)及璧合科技股份有公 司(以下简称璧合股份)签署表决权转移协议,约定微耀网络的全部表决权由
聚合创想行使。2022 年 4 月 14 日,璧合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将上述表决权转移事项修订入公司章程。
截止目前,公司未披露 2021 年 6 月签订表决权转移协议事项,相关责任
主体未编制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人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
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
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2 号,2020 年 3 月
20 日修订)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2、重大资产重组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24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将持有的赣州璧合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璧合)100%股权转让给李明、朴成龙,并在 2021 年 12 月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
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赣州璧合经审计净资产-1.48 亿元、总资产
4909.20 万元,分别占璧合股份最近一期(2020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总资 产的-519.75%和 45.62%,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但公司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也未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 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
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3 号,
2020 年 3 月 20 日修订)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3、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未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
公告编号:2022-032
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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