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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7-20 19:36:40 股吧网页版
璧合股份: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7-20



公告编号:2022-032

证券代码:833451 证券简称:璧合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52 号)

收到日期:2022 年 7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7 月 13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重大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资产重组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2-032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1、重大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1 年 6 月,北京微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耀网络)与北京聚

合创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合创想)及璧合科技股份有公 司(以下简称璧合股份)签署表决权转移协议,约定微耀网络的全部表决权由

聚合创想行使。2022 年 4 月 14 日,璧合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将上述表决权转移事项修订入公司章程。

截止目前,公司未披露 2021 年 6 月签订表决权转移协议事项,相关责任

主体未编制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人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

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

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2 号,2020 年 3 月

20 日修订)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2、重大资产重组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24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将持有的赣州璧合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璧合)100%股权转让给李明、朴成龙,并在 2021 年 12 月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

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赣州璧合经审计净资产-1.48 亿元、总资产

4909.20 万元,分别占璧合股份最近一期(2020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总资 产的-519.75%和 45.62%,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但公司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也未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 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

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3 号,

2020 年 3 月 20 日修订)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3、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未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

公告编号:2022-032

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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