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王海臣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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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489 号
当事人:
王海臣, 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璧合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璧合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璧合股份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负责人王海臣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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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作出如下决定:
对王海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
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
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2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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