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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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323 号
当事人:
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璧合股份、 公司),注册
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湖镇下庄村 417 号 4 层 016 室。
刘鹏, 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英豪,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建,公司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璧合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璧合股份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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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度报告。
二、 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将持
有的赣州璧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璧合) 100%股权转
让给李明、朴成龙,并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完成股权转让的工
商变更。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赣州璧合经审计净资产-1.48
亿元、总资产 4909.20 万元,分别占璧合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总资产的-519.75%和 45.62%,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公司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未按规
定规范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即实施完毕。
璧合股份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未规范履行内
部审议程序且未进行信息披露即实施完毕, 违反了《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时任董事长刘鹏、时任总经理张英豪、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
王建对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知情,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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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 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重大资产
重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璧合股份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
给予刘鹏、张英豪、王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璧合股份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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