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9-19
- 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99号
关于对刘鹏和王海臣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的决定
当事人:
刘鹏,时任公司董事长、收购人。
王海臣,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收购人。
经查明,刘鹏和王海臣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璧合股份原控股股东为北京微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微耀)和北京聚合创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
下简称北京聚合) , 北京微耀和北京聚合持股比例分别为28.14%
- 2 -和23.13%,合计持股51.27%。刘竣丰持有北京微耀99%的股权
且为北京聚合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璧合股份实际控制人。
2021年6月15日, 北京聚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北京微耀
法定代表人由刘竣丰变更为刘鹏,2021年6月18日,北京微耀
与北京聚合签署《表决权转移协议》 ,约定北京微耀将其所持有
全部璧合股份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转移给北京聚合行使,据
此,刘鹏合计持有璧合股份51.27%的表决权,成为璧合股份实
际控制人,构成收购。
2022年4月13日, 北京聚合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北京微耀法
定代表人均由刘鹏变更为王海臣,鉴于北京微耀将其所持有全
部璧合股份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转移给北京聚合行使,王海
臣合计持有璧合股份51.27%的表决权,成为璧合股份新的实际
控制人,构成收购。
对于上述收购事项,刘鹏、王海臣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
书》 《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截至目前,
收购人仍未披露上述文件,也未披露相关的收购进展公告或者
终止公告。
刘鹏、王海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 3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刘鹏、王海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治
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
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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