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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7 15:32:39 股吧网页版
纳美新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698 号
致: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美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纳美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纳美新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源街道康一路 1883 号公司会
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2023年度预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纳美新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8 人,持股数共计 4,469.9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97.8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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