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3
公告编号:2023-020
证券代码:833467 证券简称:纳美新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 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是指挂牌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
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挂牌公司、公众或者监管 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告编号:2023-020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若公开做出的各项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对于上述各项承诺,公司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被收购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继续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可变更承诺,并将变更后的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便捷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挂牌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公告编号:2023-020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本报告期内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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