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3
证券代码:833467 证券简称:纳美新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将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严格控制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投入金额在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开展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确定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的除提供担保以外的交易,相应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未达到 1500 万元。
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超过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第九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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