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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15:32:20 股吧网页版
泰聚泰: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泰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成都泰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邮编:610000

Floor9,Building26,Boundary-FreeLandCenter,269Tianfu2Street,Hi-Tech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862886119970 传真/Fax:+86288611982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成都泰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泰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泰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泰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作
出决议,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公告了《成都泰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马天琛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99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8%。

2.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上述参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议案 1:《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 2:《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3:《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 4:《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议案 5:《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方案》

议案 6:《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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