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33473 证券简称:博丹环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 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将其部分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必须由有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将部分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明确授权内容与时限,每次授权时限不能超过五年,授权期限届满后需继续授权的,应当召开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股东大会对于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及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或《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股份挂牌之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
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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