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04
关于对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ST 博丹),住
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900 弄 3 号 205 室。
董杰,女,1965 年 11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叶怡静,女,1953 年 1 月出生,时任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ST 博丹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 6 30 ST
2017 2018
2017 -5,348,721.22 340,047.79 -5,008,673.43
-1572.93% 2017 -6,276,447.73
- 2 -19,379,816.87 13,103,369.14
-32.39% 2018 -4,315,551.46
3,238,120.29 -1,077,431.17
-133.27% 2018 -10,884,207.60
23,281,711.84 12,397,504.24 -46.75%
ST 博丹
1.5
2017 12 22
2020 1 3
1.4 1.5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博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等规定,保证
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
- 3 -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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