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06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833473 证券简称:ST 博丹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二)二审
立案日期:2020 年 9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横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夏辉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卫国、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 1:
姓名或名称: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董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 2:
姓名或名称:中荀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1-001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贵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谈海刚,上海市申侨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柳柳,启东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3:
姓名或名称: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新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柴伟锋,公司项目副经理。
被告 4:
姓名或名称: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叶丹蒂,公司员工
被告 5:
姓名或名称:江苏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认为,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系江苏省启东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PPP 项目、城 市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中标联合体,系项目总承包方。总承包方将上述项目违法 分包给被告中荀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中荀建设工程(上海)有限 公司又将上述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自行承包的工程又包给原告实 际施工,并与原告签订《建筑劳务合同》,约定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将位于南通市启东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PPP 项目、城市河道综 合整治工程交由原告施工,被告按时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
2019 年 1 月 9 日、4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原告截污的工程量予以确认。经核算,原告施工工程总价为 22,996,566.73 元, 被告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仍有 17,696,566.73 元未予支付。原告曾多次向被
公告编号:2021-001
告催要,但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而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环保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 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上海博丹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 17,696,566.73 元及自诉讼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中荀建设工程(上海)有 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环保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 受偿权。
(五)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原告被驳回、二审被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收到了上海横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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