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08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06 号
关于对北京朗德金燕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北京朗德金燕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德金燕),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西区顾八路甲 1-10 号。
张超,朗德金燕董事长。
王朝波,朗德金燕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朗德金燕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7 月 21 日,朗德金燕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两个月内自行向 3 名在册股东派发现金股利
3,650,000 元,未及时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并披露。
朗德金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相关规定,构成权益分派及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张超,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王朝波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1.5 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朗德金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朝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等规定履行的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公司治理合法合规。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
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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