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7-15
公告编号:2022-022
证券代码:833481 证券简称:巨立股份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昆山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和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威、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兴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靳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石新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2-022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一在 2019 年 7 月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合同编号
JL2019-03705,约定被告一向原告采购电梯设备 157 台,单价 13.9 万元,总价2182.3 万元,包括设备款、安装款和税金,本项目前期由原告全额垫资,电梯安
装完毕后一年内被告一支付全部设备款(支付时间最迟不晚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原告因追讨电梯价款及违约金、损失等款项产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险公司诉讼保函服务费等费用均由被告一负担。垫资期间双方同意用被告一以自行开发的《兴永银河湾》项目二期房产销售网签给原告的形式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的履行。被告二西安分公司自愿为被告一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价款、违约金、损失、追讨成本、实现债权等费用。保证期限为被告一最后一期付款义务期限届满后一年。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就被告一提供的网签担保房产主张优先受偿,同时有权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2019 年 7 月 20 日,原告、被告一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项目一期 106 台电梯
预计 2019 年 8 月 20 日前安装完成,二期 51 台预计 2019 年 10 月 20 日前安装完
成,因非原告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时交货及安装完成,则日期顺延,但合同价款支
付时间最晚不得晚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且被告一应负责赔偿因工期延误给原告
造成的一切损失。若有纠纷,则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20 年 3 月 30 日,原告、被告一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增加一台幼儿
园电梯,增加 13.9 万元,合同总金额由 21,823,000 元变更为 21,962,000 元。
一期因井道整改、正式电未接通等原因,部分电梯发运至现场后未安装。2020
年 11 月 2 日,原告向被告一发送催款函。2020 年 11 月 4 日,被告一发送回执
函称因资金紧张,正在融资,将陆续还清全部欠款。2021 年 8 月 3 日,原告委
托律师向二被告邮寄律师函主张款项,但二被告均未付款。原告为此支出律师费500,000 元、保全保险费 58,219 元。
现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公告编号:2022-022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21,962,000 元及违约金 6,588,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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