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30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谨致: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取得及持有由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110000E00016100C)。本所接受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能量传播”)委托,指派执业律师(以下简称为“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各项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执业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及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
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其它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基于上列情形,谨出具如下内容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s://www.neeq.com.cn/)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召集人、日期和时间、方式、出席对象、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静
安东里 12 号院 1 号楼 2 层 A218 召开。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92,535,74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4.88%。
(二)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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