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12
证券代码:833493 证券简称:中岳非晶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0 月 10 日收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3)豫 0185
执 3829 号执行通知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晓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2 年 10 月 20 日与郑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登 封 支 行 分 别 签 订 了 郑 银 流 借 字 第
01202009010000521 号、郑银流借字第 0120200901000052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 45 万元、765 万元。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松慧、刘巧珍、董晓源、郑州市凯瑞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截止公告之日仅归还本金 25.81 万元,剩余本金 784.19 万元未能足额偿还。上述借款未及时清偿造成逾期导 致原告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
本金 7841900.03 元,利息 72836.30 元(利息、罚息、复利按 《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84190.00 元;
三、判令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基础部分 1.64 万元;
四、判令被告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松慧、刘巧珍、
董晓源、董晓磊、郑州市凯瑞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判令原告对被告刘巧珍、董松慧名下位于登封市中岳大街中
段秀丽王府 1 号楼 2 单元 5 层 504 房产(产权证号:登房权证字第
1201094547 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理由: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2 年 10 月 20
日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分别签订了郑银流借字第01202009010000521 号、郑银流借字第 0120200901000052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 45 万元、765 万元。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松慧、刘巧珍、董晓源、郑州市凯瑞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截止公告之日仅归还本金 25.81 万元,剩余本金 784.19 万元未
能足额偿还。上述借款已经逾期。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原告方不同意被告方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担保方协商的分期还款计划,未达成和解。
(二)调解情况
原告方不同意被告方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担保方协商的分期还款计划,未达成和解。
(三)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2023年08月07日收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在2023 年
08 月 02 日作出的(2023)豫 0185 民初 43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
一、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7841900.03 元,利息 72836.30 元
(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 2023 年 5 月 6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
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全 部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84190.00 元;
三、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16400.00 元;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