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9
证券代码:833493 证券简称:中岳非晶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01 月 05 日收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4)豫 0185
执 75 号、(2024)豫 0185 执 76 号执行裁定书、(2024)豫 0185 执 77
号执行裁定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秦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晓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2021 年 09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2850 万元,用于购买非晶材料。
贷款期限为 22 个月,自 2021 年 0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07 月 15 日,贷
款借据对贷款期限的实际起始日期与到期日另有记载的,以贷款借据为准。登封市中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用本公司的厂房、土地作抵押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同时董松慧先生、刘巧珍女士、董晓源先生、董晓磊先生也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到公告之日,仍结欠借款本金 2830 万元,利息及罚息 213.64 万元,本息合计 3043.64 万元。
2、2021 年 09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3000 万元,用于购买非晶材料。
贷款期限为 24 个月,自 2021 年 0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09 月 15 日,
贷款借据对贷款期限的实际起始日期与到期日另有记载的,以贷款借据为准。被告用本公司的厂房、土地作抵押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同时董松慧先生、刘巧珍女士、董晓源先生、董晓磊先生也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到公告之日,仍结欠借款本金
2980 万元,利息及罚息 227.31 万元,本息合计 3207.31 万元。
3、2020 年 08 月 04 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1010 万元,用于购买非晶材料
及归还政府转贷资金。贷款期限为 36 个月,自 2020 年 08 月 04 日至
2023 年 08 月 04 日,贷款借据对贷款期限的实际起始日期与到期日
另有记载的,以贷款借据为准。董松慧先生、董晓磊先生自愿用本人
有权处置的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2-08 号房产作抵押
为上述被告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董松慧先生、刘巧珍女士、董晓源先生、董晓磊先生也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到公告之日,仍结欠借款本金 980 万元,利息及罚息 35.01 万元,本息合计 1015.01 万元。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6790 万元,利息及罚息 475.96 万元。(利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逾期还款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为止)。
2、依法对被告登封市中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对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对被告董松慧先生、董晓磊先生抵押的位于郑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2-08 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依法判令被告董松慧先生、刘巧珍女士、董晓源先生、董晓磊先生对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经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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