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10
公告编号: 2024-004
证券代码: 833493 证券简称: 中岳非晶 主办券商: 海通证券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更正后)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 2023 年 9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3 年 9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 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01 月 05 日收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4)豫 0185
执 75 号、(2024)豫 0185 执 76 号执行裁定书、(2024)豫 0185 执 77
号执行裁定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无
2、 被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告编号: 2024-004
姓名或名称: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晓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 董松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董事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 董晓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股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 刘巧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控股股东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 董晓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股东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 登封市中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晓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股东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 2021 年 09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 被告河南中岳非
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2850 万元,用于购买非晶材料。
贷款期限为 22 个月,自 2021 年 0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07 月 15 日, 贷
款借据对贷款期限的实际起始日期与到期日另有记载的,以贷款借据
公告编号: 2024-004
为准。登封市中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用本公司的厂房、土地
作抵押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同时董松慧先生、 刘巧珍女士、
董晓源先生、董晓磊先生也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到公告之日,仍结欠借款本金 2830 万元,利息及罚息 213.64 万
元,本息合计 3043.64 万元。
2、 2021 年 09 月 15 日,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被告河南中岳非
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3000 万元,用于购买非晶材料。
贷款期限为 24 个月, 自 2021 年 0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09 月 15 日,
贷款借据对贷款期限的实际起始日期与到期日另有记载的,以贷款借
据为准。被告用本公司的厂房、土地作抵押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同
时董松慧先生、刘巧珍女士、董晓源先生、董晓磊先生也为被告的上
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到公告之日, 仍结欠借款本金
2980 万元,利息及罚息 227.31 万元,本息合计 3207.31 万元。
3、 2020 年 08 月 04 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河南中岳非
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1010 万元,用于购买非晶材料
及归还政府转贷资金。贷款期限为 36 个月,自 2020 年 08 月 04 日至
2023 年 08 月 04 日,贷款借据对贷款期限的实际起始日期与到期日
另有记载的,以贷款借据为准。董松慧先生、董晓磊先生自愿用本人
有权处置的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2-08 号房产作抵押
为上述被告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董松慧先生、刘巧珍女士、董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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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董晓磊先生也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
到公告之日, 仍结欠借款本金 980 万元,利息及罚息 35.01 万元, 本
息合计 1015.01 万元。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本金 6790 万元,利息及罚息 475.96 万元。(利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逾期还款罚息在原借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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