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0
公告编号:2024-039
证券代码:833493 证券简称:中岳非晶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
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4 年 7 月 10 日,申请人舞钢市聚豪特种钢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聚豪公司)以被申请人中岳非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登封市人民法院申请对中岳非晶公
司进行破产重整,登封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裁定受理舞钢市聚豪特种钢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司破产重整
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指定北京华泰(郑州)
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同时指定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刘学志为管理人负责人。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收到登封市人民法院公告(2024)豫 0185 破 6 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破产重整流程仍在进行中,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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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敬请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根据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9 日下发的公告
(2024)豫 0185 破 6 号,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公告详情如下:
2024 年 9 月 13 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 0185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舞钢市聚豪特种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岳非晶公司)破产重整
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指定北京华泰(郑州)律
师事务所担任中岳非晶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刘学志。
中岳非晶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4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5:00 前,
向中岳非晶公司管理人(地址:登封市中岳区产业集聚区玉京大道与禹都大街交汇处东北角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 楼,联系人:王律师,鲍律师,联系电话:18538039626,18538039256)邮寄或现场申报债权,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平台网址 https://www.hnfypcpt.com)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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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岳非晶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登封市人民法院定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 时通过线上会议
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相关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跟进及披露。
三、备查文件
(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公告》(2024)豫 0185 破 6 号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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