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6
证券代码:833502 证券简称:联创集团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确认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一)、义乌金控担保情况
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金控、原告”)于 2016 年 12
月作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向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和无锡联创人工智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人民币 2.8 亿元和人民
币 4 亿元。原告称,因投资已经届满 5 年,针对义乌金控在无锡哲方和无锡
联创中的投资,被告严格科创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西藏联创永源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回购方对义乌金控在基金内的投资份额承担回购义务, 被告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诺方对 上述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相关材料,义
乌金控诉讼请求为:
1.被告严格科创、被告西藏联创连带向原告支付无锡哲方哈工智能机器 人投资企业 13.22%份额之回购款人民币 278,281,400 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严格科创、西藏联创连带向原告支付无锡联创人工智能投资企业 30.08%份额至回购款人民币 386,466,320 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判令严格科创、西藏联创连带赔偿原告为提起本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1,400,000 元。
4.被告严格集团、联创集团分别承担对严格科创、西藏联创在第 1、2、3项诉讼请求下的全部给付义务清偿责任。
5.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截至公告披露日各方已达成和解意向,严格科创、严格集团已将实缴出资共计 8 亿元对应的公司股权质押给义乌金控作为其履行回购义务之担保,具体包括:1.被告四持有的黑龙江严格数字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88.24%股权(对应出资额 3000 万元);2.被告四持有的被告三 65.1%股权(对应出资额32550 万元);3.被告四持有的北京严格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应出资额2000 万元);4.被告三持有的哈尔滨海特机器人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应出资额 25000 万元)。被告三和被告四同意,除被告四已质出的被告三65.1% 股权以外,被告四将其持有的剩余被告三 34.9% 股权(对应出资额
17450 万元)出质给原告。上述担保金额为 673,089,717.37 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6 日,上述担保余额为 580,044,970.00 元(因违约金需计算至实际支付
日止,故余额计算仅考虑本金)。
(二)、浙商银行担保情况
2016 年 12 月 21 日,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银河金汇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银河金汇’)签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设立银河汇达 78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下称‘资管计划’),申请人为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初始委托资金为 1.7 亿元,委托期限为 5 年。
2016 年 12 月 21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艾迪、联创集团签订《差额补足
协议》约定:如申请人认购的资管计划在到期日清算时的现金资产部分无法足额覆盖资管计划初始委托财产及每年 7.5%投资收益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补足差额款项。
2023 年 6 月 14 日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萧山分会寄来的相关文件,申请人
声称 2021 年 12 月 22 日,汇达 78 号资管计划到期终止,资管计划在到期日无
已清算变现的现金资产,被申请人艾迪、联创集团应依约履行差额补足义
务。上述担保金额为 256,078,615.09 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6 日,上述担保余
额为 241,078,615.09 元。
(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补充确认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回避 0 票,弃权
2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1、 被担保人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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