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泉欣织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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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泉欣织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泉欣织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泉欣织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泉欣织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
上公告《上海泉欣织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在上海泉欣织造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533,550.00 股,占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95.4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9,533,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2、 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9,533,5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3、 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9,53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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